【集合】合同责任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如果不履行该义,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引而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三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违反合同义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亦叫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履行期届满,债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既指主合同义,也指从合同义。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合同附随义或违反民法典 规定的义而生的责任 。

  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

  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

  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上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民法典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窥一斑而见全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有其依据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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